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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1 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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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杰感觉到自己快到高潮了,就赶紧把阴茎拔出来,吐一口水湿润淑琳的菊穴,用他的阴茎不停的在她的菊蕾里顶。

淑琳转过头来说:“不要,那里是要加钱的。”

李伟杰坏坏一笑,紧紧抱着淑琳的屁股,阴茎一点点的挤入她的菊花,慢慢的,反覆的来回的挤入,用了差不多一分钟的时间,才真正的挤入她的菊蕾。

啊!这才是真正的美妙啊!

这种紧握的感觉绝不是阴道能带来的,李伟杰用一只手从后面的阴道伸入,这样他的手指和他的阴茎能隔着她的阴道后壁相互碰撞。

啊!真是爽上天去了。

李伟杰扶着淑琳的臀部前后来回的套弄他的阴茎,极度的紧握让他的阴茎受到极大的刺激。

很快,李伟杰的会阴部涨涨的象突突外冒的泉水,一泄如注,精液全数射入她的后庭中的套套里了。

他们做了大约半个多小时。

后来他们在厕所里呆了大约五分钟,聊了一会,淑琳很能聊,什么话都说。

从聊天中,李伟杰了解到,淑琳今年二十二岁,以前在福州的一些宾馆酒店做SN小姐。

现在的小姐难做,人多了去了,在SN房里,难得轮上一次,最多一天接三四个客,少的一天也没有一个,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了。

淑琳不喜欢像其他小姐那样打麻雀赌博,喜欢上网,在自己的出租屋里用电脑上网。

后来在网上看到过一些文章,说公交车上那些男人如何如何的泡女人,她不太相信,说一般良家妇女是不会随便让别人动的。

有一次,淑琳坐火车去广东,在火车上,竟然发现有些单身男人很好色的老盯着她。

灵机一动,就想从事随车流莺的行当,于是就拉着一位好姐妹“下海”了,淑琳她笑着说:“也许这是我的一项发明吧!”

做随车流莺的生涯才不到三个月,基本上是从东莱到三亚这趟。

开始列车小姐是不知道的,来来回回多了,就发现有问题,她们就关注她,现在已经和列车小姐混得很熟了,她们基本上是不管的,当然要给点好处费。

这样,才能弄来卧铺票,一个来回,车票费和开支八九百,但每趟至少能接十位客人,一趟下来,收入很可观的。

有些客人很大方,一次能给五六百的都有,最少的200,而且,在车上做比较安全,坐卧铺的都是一些体面人,多数都没有想到能在车上有艳遇。

因此,一般感觉很刺激,很多人一分钟不到就泄精,然后晚上再来一次,也不过五分钟,不像在SN房里的那些主,很多做一次都让她们死去活来的。

聊天的时侯,这些话都很自然的从她那好看的嘴中流出来,说得很坦然,淑琳说:“我这样做,总比那些贪官污吏的收入要清白得多。”

想想也是,这毕竟是靠自己劳动赚钱,人的肉体只是一种生产力工具而已。

淑琳并没有占有什么公共资源,并没有靠公共权力来谋生,人们没有理由鄙视她们。

通过聊天,李伟杰加深了对“失足妇女”的同情,想想也许以后再找流莺,心态会好很多了。

什么?不知道什么是失足妇女?那证明你out了。

在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在官方辞典中,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其中“妇”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义。

在中国的传统的说法中,妇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

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年满18岁的女青年也可称妇女,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和《康熙字典》中均对妇女的定义为已婚妇女,这就有个歧义。

那么,未满十八岁的“卖淫女”该怎么称呼呢?于是有了下面几种说法。

1、 刘绍武局长说的话似乎很人性化,说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淫,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淫的。

2、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淫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淫女”3、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

4、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淫现象。改善就业,建立正确价值观,不但要杜绝卖淫,更要杜绝包二奶。

5、“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 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6、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改叫法。“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那么“嫖娼男子”、“强奸男子”是否也改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做什么或者已经做了什么,那就少不了一种界定。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本来就存在卖淫的表述,那么一个女子或者一群女子从事卖淫,称呼其为卖淫女并不为过,没包含什么侮辱性。

事实上,“卖淫女”这个称呼即使改为其他,只要卖淫的事实并无改变,那么新的称呼必然还会指向这一行为特征。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特别是公安等机构是否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是否给卖淫女改称呼,而在于这种尊重是停留在口头上还是发自内心、付诸行动。可以说,如果执法思维不变、行动方式不变,“卖淫女”的称呼怎么改变都体现不出尊重。

李伟杰付了钱,三百,结果淑琳又返还他100,说是从来没有男人让她这么舒服过,特意少收他100。

他哭笑不得,感觉这钱自己拿也不是,把他当什么人了;不拿更不合适,怎么说也是钱啊!

李伟杰去了夏薇薇她们的车厢,几乎是从火车头走到火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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