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章(1 / 2)
这么一走神之间,那男孩继续慷慨激昂地驳斥黎影河教授:“但是我要说的是,大多数人不怀念中国千百年来只有色情没有感情的时代。……不论伦理还是法律,都不是以实际上处理每个人为目的的。比方说一个人杀了人,然后做的非常干净,没有任何人知道,那么就因此说法律和伦理就没有用了吗?当然荒谬!法律和伦理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当然没法面面俱到,但法律可以阻止大多数人杀人后不受惩罚。法律上禁止xxx当然不能杀死这个古老职业,也挡不住某些人违法的xxx,但法律挡住了大多数的情况。这就够了!让那些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人,背上违法的压力和社会的谴责就够了。如果更侥幸的,连这两点也逃过去了,那也认了。水至清则无鱼,一个社会不会完美,完美的社会只在理论中。但是,如果我们连一个完美的理论都没有,只会纵容社会的丑恶现象,我觉得黎教授提出的‘妓女非罪化’就承担了这种为虎作伥的效果……”
这个男孩的辩驳显然不敌黎影河的理论上的缜密,但他至少体现出了一种力度,莎比有一些敬意地望着这个男孩。
黎教授望着这个男孩,泰然自若,作为一个专业的教授,她很容易能找到学员的缺陷与漏洞:“你强调的是伦理学的道德含义,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作用。但我看重的是,伦理学的基础是社会正义论。它是建构在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契约论基础上的社会正义观。嫖娼非罪化,是不是符合伦理学的一般原则,非罪化概念是否符合社会正义论,这是伦理学研究的当代意义。
“……食色,这是人之常情,性,不仅仅是传宗接代的手段,更是人追求快乐的方式,我刚才朗读的著名的剧本《丹东之死》的有关片段,也强调的是一个妓女眼中的性是什么样的。性能带来愉快,满足与享受,我想,任何生理,心理健康的人,都不会否定我的看法。性,是一件美好而自然的事情,类似吃饭,排泄,成长一样,可以归为人的自然属性,性关系早在任何宗教,哲学,伦理,法律诞生前就存在了,法律、伦理、道德、文化,只能调节性与性关系,不能禁止性关系。所以从伦理学的角度讨论性,必需要从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角度着手。
“……当代中国社会,性关系与金钱,权力结合,养外室,家外有家,这是有钱有权势的富人、特权阶层的专利,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性为什么会有权力介入?这实际是一种反作用力。是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前,国家理想化地妄想以国家强制力规范社会性关系的一种反弹,是商品经济时代与计划经济时代激烈的人文碰撞在社会学领域的某种反响。我想说的是,李银河的提法,本质上,是想剥离两者的联系,还性,这人类最自然的本性一个单纯而明晰的定位。
“这不是个人自由的问题!这是社会共同自由的问题!
“人结成社会,社会既是人的保障与保护,这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动物也有本能的社会性),当危害到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时候,这种个人行为就会被社会禁止,成为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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